为了加强群众来访接待工作,保障接待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和《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对来访事项作如下告知:
一、来访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检察机关信访部门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来访人员可口头或书面进行控告、申诉,但对所反映的事项要做到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及反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来访人员要如实提供本人基本情况及有效证件,接受接待人员的安排,按顺序进行接访。
四、多人来访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能超过5人。
五、来访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室;不得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或者非法限制接待人员人身自由。
六、来访人员不得在信访接待室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检察机关。
七、来访人员要求领导接访的,须经接待人员商得有关领导同意,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领导办公室。
八、来访人员对接待人员及接待工作有意见,可以口头或书面向本院领导或有关部门反映。
九、来访人员违反规定,妨碍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十、来访人员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