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法治教育,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6月27日,由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云南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开庭。本次庭审由呈贡区人民法院院长杨晓萍担任审判长,呈贡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凡则帅出庭支持公诉。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开展一场“沉浸式”校园法治教育。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被告人杨某加入“昆明某聊天群”网络跑分群参与帮助他人操作银行账户转账及取现以谋取利益。2024年1月,杨某根据上线安排接引供卡人员青某,操作青某提供的手机、银行账户等接收电诈资金后采取转账、取现等方式对资金进行转移。经查,杨某转移电诈资金共计人民币144000元。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庭教育阶段,检察官强调:
一是树立正确的金钱观。莫为轻松赚取蝇头小利,导致他人无法挽回的损失,造成危害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后果,触犯刑律让自己和家人追悔莫及。
二是银行金融账户、信用卡等仅供本人使用。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账户以及帮助中介卡商转账、取现都是违法行为,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罪名。
三是警惕成为网络犯罪的参与者。面对复杂的网络环境,青少年学生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在网络交友中谨慎预防各类陷阱,正确识别网络诈骗、引诱犯罪等手段。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庭审是最生动的法治课堂,案例是最鲜活的普法教材。庭审现场,检察官以现实案例让青少年学生深刻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引导青少年学生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下步工作中,呈贡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创新普法形式,最大程度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教育效果。
(供稿 第一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