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探案情?请托说情?干预司法?
作为检察干警你是否也遇到过这些情况?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出台10周年之际再次学习“三个规定”内容并可转发广而告之这些忙真的不能帮!
规定一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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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02禁止行为
领导干部不得有以下行为:在案件办理环节为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当事人请托说情;以地方或部门利益为由,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规定二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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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02禁止行为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在案件办理环节为当事人请托说情;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违规转递涉案材料;违规打探案情、通风报信;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规定三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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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适用范围
司法人员: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特殊关系人:包括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中介组织: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适用。
02禁止行为
司法人员严禁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以下接触交往行为: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接受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向对方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遇到上述情况检察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如实记录的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不得对其打击报复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将受到相应处分。
(供稿 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