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典型案例
普法小课堂|守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警惕“隔空猥亵”
时间:2024-07-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网络空间的高度社会化,未成年人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网络生活中。在看不见的网络背后,一种名为“隔空猥亵”的犯罪正悄然向未成年人伸出魔爪。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隔空猥亵”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普法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

检察官提醒

面对网络性侵害,家长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监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提醒未成年人注意个人隐私保护;未成年人也应当提升自我保护意识,不轻信网络信息,不透漏个人隐私,不私下约见网友;网络平台识别到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后,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封禁有关账号。



(供稿 办公室)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