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的老王与与李阿姨再婚,婚前,老王订立公证遗嘱载明:“老王死后名下仅有的一套房屋归独子小强继承。”同时,与李阿姨订立书面合同约定:“老王在该房屋上为李阿姨设立居住权,直至李阿姨去世为止。”
法律对居住权有哪些规定?
行使居住权时应该注意什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确立居住权制度,是加强生存权保障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保障妇女、老年人及其他经济弱势人群的居住权益,充分发挥房屋的使用效益,平衡房屋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之间的利益,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供稿 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