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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典”法|婚内债务就一定是夫妻债务吗?
时间:2023-09-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婚内债务就一定是夫妻债务吗?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是夫妻个人债务呢?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吧!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1.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4.夫妻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

5.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债务,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并且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债务,另一方无需共同偿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四条、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夫妻个人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夫妻书面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担的债务,负担债务时债权人知道夫妻关于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的债务。

2.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所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检察官提醒!

学好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的有关法律知识,对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能够使债权人风险意识不断增强,所以,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并掌握哦!



(供稿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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