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典型案例
网络非法外之地,发布信息需谨慎
时间:2023-08-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网络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也因为互联网的“隐蔽性”,让部分人放松了自我约束,随意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甚至可能构成侮辱、诽谤。

最近,张三就因自己的朋友圈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处罚。


普法小贴士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侮辱罪、诽谤罪,告诉才处理,原则上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检察官温馨提醒

“网络发言需注意,侮辱诽谤是禁忌。民事责任需承担,法律处罚不真空。”网络世界纷繁复杂,网民们一方面要培养理性思维,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不在网络上中伤他人,另一方面要学会自我保护,不轻易在网络上发布自己和家人的信息,不轻信他人,在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时候,勇敢地用法律维护权益。



(供稿 办公室)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