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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贡检察院一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被省检察院评查为优质案件
时间:2020-09-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省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评查出10个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优质案件,呈贡检察院办理的《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李某某不履行土地行政处罚执行监督案》名列其中。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31日,李某甲与某居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中注明租用土地15亩,约定合同一年一签。

  2016年7月12日,这15亩土地又由李某甲、杨某、李某乙三人分别与居委会重新签订。李某甲、杨某、李某乙三人对租地进行平整后转租给周某某、金某堆放钢材,金某、周某某各自在租地东、西端硬化地面建盖工棚。

  案发后,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勘测,该涉案地块总面积为21.14亩。

  2016年10月14日,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对李某甲作出“昆国土执罚[2016]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1.14亩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18.1亩耕地上的建筑物;3.罚款261600.1元。

  李某甲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1月9日向昆明市某区法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以及加处罚款261600.1元。

  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的执法主体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适当,行政执法程序无明显违法,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

  1.准予执行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昆国土执罚[2016]10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第3项处罚内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1.14亩土地;处以罚款共计261600.1元;

  2.准予执行加处罚款261600.1元。

  检察监督情况

  李某甲不服法院行政裁定书,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呈贡检察院于2018年5月29日依法启动监督程序。

  经调查查明:某社区居委会一土地被征用后一直闲置。2015年7月,李某甲、杨某、李某乙与居委会领导协商租用此地后堆放钢材,居委会同意将该地租给李某甲、杨某、李某乙三人,但约定不得硬化地面及建盖永久性建筑物,只允许建盖临时看守棚。

  2015年7月31日,李某甲代表李某甲、杨某、李某乙三人与居委会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合同一年一签,合同约定承租方不得私自改变土地性质和原貌。

  李某甲、杨某、李某乙对租地进行了平整后将该地块转租给周某某、金某堆放钢材,租期10年。金某、周某某各自在租地东、西端共硬化了600余平米地面建盖工棚。

  2016年7月12日,李某甲、杨某、李某乙分别与居委会就该地块签订了三份土地租用合同。

  2017年8月4日,周某某、金某避开李某甲、杨某、李某乙,直接与居委会主任签订涉案地块租用合同,租期一年。

  李某甲在行政处罚听证会上申辩,向居委会租用土地是其与杨某、李某乙二人共同租用,其个人硬化的土地面积仅有1亩左右,涉案土地并非其一人使用,且所租土地又转租给了案外人金某、周某某。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仅对李某甲进行了一次调查询问,对李某甲在听证过程中提出的违法事实异议没有进一步调查复核。

  呈贡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仅对李某甲一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错误,对不同破坏程度的违法行为按同一标准以最高限罚款不合理;法院依昆明市国土资源局认定的事实作出准许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及准予执行加处罚款的裁定错误。

  2018年6月25日,呈贡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更正准予执行的裁定。

  2018年11月12日,法院回函采纳检察建议,决定予以再审,并于2019年2月13日裁定不准予执行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昆国土执罚[2016]102号”行政处罚决定。

  此外,呈贡检察院在对该案的调查核实中,还发现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将李某甲交付的土地租金据为己有,涉嫌违纪违法,依法将涉嫌违纪违法的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对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的监督及职务犯罪线索移送,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了集体组织的财产权益,提升了监督层次,增强了监督效果,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一)充分行使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筑牢监督基础。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是其具备可执行性的前提,本案在人民法院未对非诉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按照“做实行政检察工作”的要求,通过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查明了行政违法事实及责任承担主体,为最终作出监督决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增加了检察建议的刚性。

  (二)立足对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的监督,促进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履行行政非诉执行职能。人民法院对于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既是将行政权置于司法审查之下,也是为行政权提供了司法保障。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经人民法院司法审查后未予纠正,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人民法院的行政非诉执行活动,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作用、维护司法权威的应有之义。

  (三)延伸监督触角,防止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本案通过检察监督,使存在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最终不予强制执行,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对预防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作用。

  (四)拓展监督空间,提高社会综合治理参与度。本案不仅对人民法院的行政非诉执行活动进行了有效监督,还将办案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对违纪人员进行立案,提升了监督层次,切实做到了结合当前行政检察工作实际,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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